中國大陸觀光團十月二日晚間在南投發生重大車禍,造成六人死亡、十五人輕重傷的慘劇,已引起各界對政府全面開放大陸觀光客來台政策的質疑。而此次受難的旅客家屬及大連市台辦
、旅遊局等官員一行二十六人,將在今天分批抵台,進一步了解涉及賠償、民事責任等後續問題…

               【 轉載自工商時報 2006/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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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十三條之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係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然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於損失理賠有哪些規定呢?舉凡賠償金額之決定、責任賠償之理賠方式、多重保險、共同肇事之處理
、交通事故發生後之處理、失蹤處理、代位求償、理賠申請程序等都有詳細規範。以下茲列舉說明其中幾項:
一、賠償金額之決定:
依規定給付項目包括傷害醫療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等三項。在傷害醫療費用方面,為避免受害人誇大或哄抬損失金額
,因此必須參考各項費用之實際支出單據或合理之市價。而殘廢給付乃是依殘廢程採用分級給付方式,例如失去四肢、約身殘廢等,目前(2005年)共分為十五級而支付不等之保險金($4萬元至$150萬元)。死亡給付則是定額給付(目前為$150萬元)。
二、責任賠償之理賠方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能使受害人迅速獲得賠償,因此允許受害人或受益人可直接向加害人之保險人申請賠償,現行保單對於直接給付請求權之規定為:
1.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受益人得在保險契約所約定
 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2. 加害人對受害人已為一部份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保險契約
 約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已付賠償金額後之餘額範圍內,負
  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經受益人與加害人約定不得自本保險
  之保險金額扣除者,從其約定。
3. 保險人依第2項規定扣除之金額,應歸墊返還給加害人。但
 是屬於但書之情形 (即受益人與加害人約定不扣除),或是
 害人未列名被保險人允許而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者,則
  保險人無歸墊之義務。
三、理賠申請程序:
依現行強制汽車責任險保單條之規定,在檢具相關文件後,保險人應於五日內確認賠償金額,並於賠償金額確定後十日內給付保險金。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以致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延遲利息利以一分計算。倘若保險人對於殘廢等級有疑義,則可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或至公立或教學醫院加以再檢驗查證,而所發生之相關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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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與責任保險
陳 彩 稚
學歷 •美國賓州大學華頓學院(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the Wharton School )保險博士
現職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經歷 •國立政治大學保險學系副教授、系主任
 、保險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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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本書三大理由

我國近年來保險市場蓬勃發展,財產與責任保險業迅速成
長。隨著各種重大天災人禍之發生,以及政府之公共政策
的實施,社會大眾確有了解財產與責任保險之必要,不可
不讀此書。

本書內容主要探討財產與責任保險產品之保障功能與保單
特性,並且主要係以我國目前較常使用之保單為說明對象
,試圖說明各種常用保單之契約條款的源由,使讀者得以
了解各種保單之目的與承保範圍。相當具實用性。

金融市場之自由化政策,使得保險、證券與融資等金融商
品互相結合匯整,對於傳統產險保單產生衝擊,因此本書
對財產與責任保險產品之未來展望,以及新式風險移轉工
具亦可一窺究竟。
  風險管理國際觀–並論保險產業定位 / Harold D. Skipper 著
 、賴麗華 審訂
  再保險–理論與實務 / 陳繼堯 著
  人身風險管理與理財 / 風險管理學會 主編
  汽車保險理論與實務 / 陳繼堯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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