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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保險糾紛時,民眾總是希望愈快解決愈好。根據金管會統計,保險公司結案處理以財產保險速度較快,平均為20天,且險種多為汽車保險,申訴原因則多是消費者對殘廢等級、理賠金額及因果關係認定,與保險公司不同。而壽險平均處理天數為30天,引起糾紛的原因主要是承保範圍、事故發生原因及殘廢等級認定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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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經濟日報 2006/0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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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為解決因汽車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社會問題
,自二十世紀初已在歐美各汽車先進國家見諸施行。我國雖於民國四十三年(1954)才開始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但已於本世紀初(2004年)改革為國際水準內容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實值得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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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理賠原則為何? |
| 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理賠有三點原則須顧及,為簡便、迅速及充分。此三原則應亦可適用於各種社會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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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便:
人人有走路乘車的機會,從而,人人有遭遇汽車事故的可能,因此,求償手續必須簡單,並能輕易處理,而受害者以及被保險人始可普霑本保險的照顧。目前本法及施行細則以及保單條款尚無增加或妨礙受害人一方手續的規定,反有先給付保險金後,再向加害人代位追償、直接給付請求權等,充分作到簡化的地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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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
如因歸責保險人自己事由而致未於十五日內給付而逾期時,保險人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以一分計算之規定。行政院金管會與交通部擬定,並報經行政院核定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對於賠款給付的迅速與效率貢獻甚大。自「交齊相關文件」起算,在相關文件之認定上可能會有伸縮問題,其中較易引起爭議者為受益人身分證明、醫療費用收據、合格醫師診斷書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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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充分:
傷害醫療為每人20萬元,死亡、第一等級殘廢之每人150萬元的額度是否足夠為最低保障,已有質疑,此部分仍在討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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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強制汽車保險的理賠範圍及標準為何? |
| 按汽車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有人身、財產及其他非財產上者。本法立法精神以受害人的基本保障為圭臬,故本保險僅對人身傷害提供最低保障,財產以及非財產的損害(如精神、肉體痛苦)則留由任意保險予以承擔。關於人身傷害的保障,計分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等三種。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僅限於相關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則採定額給付方式,以取代民法有關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損害賠償之規定,俾使保險給付能迅速明確,立意良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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